闽建筑〔2018〕1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根据省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主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的通知》要求,为遏制建筑施工事故,经研究,决定调整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人工费计价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FJYD-101-2017)的塔机定额(定额编号10117089-10117092)人工费调整为按照各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进行计价,不再采用人工费指数进行调整。塔机使用期间的人工费信息价变化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
二、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塔机人工费的监测,根据我省安全管理标准规定,每月采集与发布信息价,其中:建筑檐高100m以内,每台塔机配备司机2名、信号工1名,装配式建筑增加信号工1名;建筑檐高100-200m,每台塔机配备司机2名、信号工2名;建筑檐高超过200m,每台塔机配备司机2名、信号工3名。具体信号工人数应根据工程项目实际需要配置。
三、塔机作业是重大危险源,塔机司机是特殊岗位工种。建筑施工企业和建机一体化企业不得拖欠塔机司机工资,发现拖欠塔机司机工资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进行信用扣分。塔机司机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防止疲劳作业。
四、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12日
闽公网安备 35010402350298号